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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热带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时间: 
2018-10-21
所属栏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以下简称热作)种质资源,促进新品种培育和良种推广应用,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热作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热作,包括:橡胶树等热带工业原料作物,木薯等热带薯类作物,椰子、油棕等热带油料作物,香蕉、荔枝等热带水果,澳洲坚果、腰果等热带坚果,剑麻等热带纤维作物,咖啡、胡椒等热带香辛饮料作物,槟榔、石斛等热带药用作物。

第三条  热作品种审定实行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定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经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批准,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与中国热带作物学会发起成立全国热带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热作品种审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国热带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二)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审定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全国热带作物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四)对审定通过的品种发放证书并予以公布;

(五)对已通过审定但发现在生产过程中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适宜继续推广的品种,提出停止推广建议并予以公布;

(六)就种子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品审委在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品审委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品审委日常工作;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三)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委员、专家进行沟通和协调;

(四)品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品审委建立热作品种审定专家库。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加现场鉴评和品种审定会议;

(二)就品种审定工作提出建议,反映相关信息;

(三)按要求参加品审委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定作物类别,品审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建立专家组,负责品种现场鉴评。每个专家组原则上由5或7名相关专家(其中品审委委员2名以上)组成。

第八条  根据审定需要,品审委成立若干审定专业组负责初审工作。每个专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第九条  品审委负责终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在现场鉴评3个月前向品审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选育(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报告(见附件二),以及相关图片;

(二)有资质的测试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热作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转基因作物品种的审定按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改良,来源清楚,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完成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三)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四)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五)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六)具有合适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从境外引进的品种,应采用原有名称申报)。

第十四条  品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完成形式审查(见附件三),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申请者应在收到受理通知30天内向品审委办公室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如有异议,在接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后15天内提出申诉。


第四章  审定与公告

第十七条  热作品种审定包括现场鉴评、初审和终审三个环节。

第十八条  热作品种审定执行品审委制定的审定规范。

第十九条  予以受理的品种,由品审委指派的专家组进行现场鉴评,并出具现场鉴评报告(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经过现场鉴评的方可初审。初审采取专业组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赞成票数超过专家组总人数2/3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初审的,由品审委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提交品审委。品审委每年召开一次审定会议,2/3以上委员与会,会议有效。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总数2/3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 并在“中国热带农业信息网”上公示30天。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定且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品种应统一编号,颁发证书,公告,并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备案。审定未通过的,或通过审定但有异议且调查属实的品种,应当在品审委会议结束15天内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未通过原因。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须提供原种材料入农业部相应的热作种质资源圃(库)保存。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经品审委审议后发布停止使用、推广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审定的委员与申请者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在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品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