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办法(暂行)
2009年12月14日农业部农垦局农办垦[2009]9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强化责任机制,根据《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办垦[2008]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时间与内容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合同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后一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农业部农垦局批准。延期验收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以《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经费使用及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由,合同指标需进行调整或项目必须终止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垦局提出申请,按批准后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或审查后做出终止意见。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项目计划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农垦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
2.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合同;
3.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附件2);
4.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3);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经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审核,由农业部农垦局下达项目验收通知。
第八条 农业部农垦局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项目验收委员会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通信、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等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职责:技术专家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专家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负责对项目知识产权和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委员对验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对所验收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15日内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农业部农垦局。报送的电子文档必须与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和考核指标80%;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全或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对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作较大调整;
4.超过合同完成期限半年仍未完成验收,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
5.经财务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6.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一年内,可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承担此类项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验收证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农业部农垦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农业部农垦局建立项目验收档案,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该类项目时的信用评价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此类项目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项目技术成果的,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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