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深入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科学研究、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保障种源安全,弃实种业振兴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配套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以下简称“国家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国家库(圃)中保存的可向社会提供共享利用的种质资源。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是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组织协调与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工作,包括制定国家库(圃)共享利用绩效评价体系、考核国家库(圃)共享利用成效等。
第五条 各国家级中期库和种质圃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共享分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和复份库保存的种 质资源不直接提供共享利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 国家库(圃)应积极响应社会共享需求,并保证库存种质资源的质量与数量,对低活力、库存不足的种质资源应及时繁殖、更新。
第七条 国家库(圃)还应积极开展科普参观、优异种质资源现场展示等其他形式的共享服务。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持有的国家尚未保存的农作 物种质资源向国家库(圃)交存并向社会提供共享利用。国 家库(圃)应向交存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交存证书,对有条件共享的,双方还需签订协议对共享条件和权益等做 出具体约定。
第二章 申请与获取
第九条 科研与教学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与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科研、教学、育种或生产试种 等需要,可向国家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涉及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种子法》《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应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对于确无法人单位的,通过国家库(圃)审批后可以自然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中国农作物种质信息网查询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填写并上传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合理申请获取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数量要与申请用途相匹配,原则上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 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 300 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 50 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 1 个枝条(植株、叶片等), 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研究需要,超过上述 数量限制的,应与国家库(圃)协商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 对于大批量“搬库式”“备份式”等利用目的不明确的,国家库(圃)有权驳回其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库(圃)应于申请受理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与数量等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 人。对于因库存不足或季节不适等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并适时提供。申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选择通 过邮寄或自提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库(圃)提供种质资源实物的同时应提供 其基本信息,如有深入鉴定评价数据、利用方法等研究性数 据或信息,申请人可与国家库(圃)协商并有条件获取。
第三章 利用与反馈
第十六条 申请人获取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原提供种质资源的国家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二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
第十七条 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于所获取种质资源一个生长季内,以及利用所获取种质资源取得相关成果后一个月内向国家 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见附表 2),对不按规定反馈信息的,国家库(圃)有权不再向其单位和个人提供种质资源。对积极反馈利用信息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国家库(圃)将优先为其提供共享服务。
第四章 成果标注与利益分享
第十九条 利用从国家库(圃)获取的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并取得相关成果的,在发表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须标注种质资源来源,并致谢相应的国家库(圃),同时列出所涉及农作物种质资源全国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中文标注格式为:研究成果所用的 XX 份+作物名称+种质资源来源于+国家库(圃)全称:英文标注格式 为:[XX] accessions of [crop name] + germplasm resources used in the research results coming from [the full name of national crop genebank]:中文致谢格式为:感谢[国家库(圃)全称]提供 [作物名称]种质资源;英文致谢格式为:Acknowledgement for [crop name] germplasm resources supported by [the full name of national crop genebank]。
第二十一条 如利用国家库(圃)共享的种质资源产生商业利益的,应通过协商与国家库(圃)分享所获利益,通过签订共享协议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中的个人主要指农民育种家等利用种质资源开展研究和育种等工作的无所属单位的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附表:1.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2.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反馈表
附表 1
农作物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申 请单号 :(系 统生 成)
申请人姓名 |
|
申请人单位 |
|
|||
通信地址 |
|
邮编 |
|
|||
电话号码 |
|
Email 地址 |
|
|||
资源利用预期 成果 |
|
成果预期获 得时间 |
|
|||
作物名称 |
份数 |
每 份 数 量 (克、株、粒 等) |
种质形态(植株、 根、茎、叶、花、 果实、种子、枝 条、DNA 等) |
用途 |
项目名称、项 目类别、项目 编号等(如有 请填写) |
|
|
|
|
|
|
|
|
|
|
|
|
|
|
|
承诺事项 |
提交申请书时请附“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清单”,申请人及所 |
|||||
在单位应遵守以下承诺条款: |
||||||
1.所获取的种质资源应按照申请中注明的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其直接申 |
||||||
请品种审定、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
||||||
2.未经供种的国家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二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 |
||||||
3.获取种质资源后于 年 月 日前向供种的国家库(圃)反馈种质资 |
||||||
源利用信息。 |
||||||
4.利用获取的种质资源取得研究成果或申请相关权利时,如发表文章、出 |
||||||
版著作、申报成果、申请品种权或专利等,应按照要求进行标注和致谢。 |
||||||
5.如不遵守上述承诺,国家库(圃)有权拒绝向该单位或个人再次提供种 |
||||||
质资源。 |
||||||
申请人签字: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
||||||
申请人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国家库(圃)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库(圃)负责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 2 份,申请单位、国家库(圃)各 1 份。
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清单
申请人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作 物名称 |
种 质名称 |
全 国统一 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2
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反馈表
基本信息 |
|||||||||
申请单位 |
|
||||||||
申请单号 |
|
收种日期 |
|
提供数量 |
|
||||
利用情况总体描述 |
|||||||||
本批次资源总体利用成效描述: |
|||||||||
取得的实际利用成果(论文、品种、专利等)详细清单: |
|||||||||
每份种质利用信息描述 |
|||||||||
作物名称 |
种质名称 |
全国统一编号 |
优异性状及利用价值 |
其他重要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种质利用人(签字): 年 月 日
- 浏览 3917 次